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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没撤借条,借款人起诉再要钱遭败诉(一、二审)
发布日期:2012-08-1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安丽,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5年12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现金壹佰零捌万元整(1080000元)于2006年4月30号前一次性还清,逾期按总借款金额月息*计息。原告陈述截止2010年8月,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035000元,本金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本金1080000元,支付利息1244160元。
被告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后找到笔者称:2009年11月14日,被告已经将欠款全部还清,但之前所打欠条并未收回,为防后患让原告同时给其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兹有***给**打欠条,现款已全部还清,所打欠条全部作废,特此证明(壹拾万元整)。被告***委托笔者代为应诉。



【律师办案札记】
经仔细研究案情,收集、梳理证据材料后,笔者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09年11月14日由原告出具的证明,是否足以反驳被告于2005年12月20日出具的借条?
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后,笔者的代理方案如下:
1、申请证人出庭,以证明2009年11月14日在原告收到最后一笔10万元欠款后,向被告出具“所有借款还清,欠条作废”的证明;
2、通过举证,还原108万元欠款借据形成的真正原因:2004年8月,原、被告曾达成融资协议,约定由原告融资50万元给被告,被告支付融资回报70万元,本息合计120万元。后在执行融资协议过程中,被告于2005年11月30日结束时支付给原告方12万元本息,所以才有了2005年12月20日的108万元的借据。故108万元借条形成的原因是基于原被告间先前的融资协议,原告没有如实陈述欠款借据的形成原因。
3、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的凭条、收条等证据材料,证明被告自2006年6月22日-2009年6月30日共向原告还款1018300元的事实。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于2011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
被告***于2005年12月20日给原告出具借款108万元的借款条是事实,后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2009年11月14日,原告给被告出具证明,明确载明被告给原告打欠条,现款已全部还清,所打欠条全部作废,证实被告已将借款全部还清。因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结清。现原告再向被告主张权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续:
一审判决后,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摘要如下):
……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被上诉人***于2005年12月**日给上诉人出具108万借条一张;被上诉人抗辩其与上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清,并向法庭提供上诉人于2009年11月**日给被上诉人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打欠条,现款已全部还清,所打欠条全部作废。对于该证明“括号里壹拾万元整”,有证人证明是在出具证明时当天偿还给上诉人的10万元,上诉人对当天被上诉人偿还其10万元事实认可,但认为该证明中“所打欠条全部作废”是指10万元的欠条,此解释与该证明载明的“所打欠条全部作废”表示的意思不符,现有证明无法认定二者之间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被上诉人也提供了给上诉人偿还欠款的凭据。108万元借条形成后,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陆续还款103.5万元,并认为是偿还的利息而非本金,但被上诉人提供的还款收据,并未载明是偿还的利息,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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