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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没撤借条,借款人起诉再要钱遭败诉
发布日期:2012-08-0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安丽,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5年12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现金壹佰零捌万元整(1080000元)于2006年4月30号前一次性还清,逾期按总借款金额月息*计息。原告陈述截止2010年8月,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035000元,本金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本金1080000元,支付利息1244160元。
被告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后找到笔者称:2009年11月14日,被告已经将欠款全部还清,但之前所打欠条并未收回,为防后患让原告同时给其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兹有***给**打欠条,现款已全部还清,所打欠条全部作废,特此证明(壹拾万元整)。被告***委托笔者代为应诉。



【律师办案札记】
经仔细研究案情,收集、梳理证据材料后,笔者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09年11月14日由原告出具的证明,是否足以反驳被告于2005年12月20日出具的借条?
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后,笔者的代理方案如下:
1、申请证人出庭,以证明2009年11月14日在原告收到最后一笔10万元欠款后,向被告出具“所有借款还清,欠条作废”的证明;
2、通过举证,还原108万元欠款借据形成的真正原因:2004年8月,原、被告曾达成融资协议,约定由原告融资50万元给被告,被告支付融资回报70万元,本息合计120万元。后在执行融资协议过程中,被告于2005年11月30日结束时支付给原告方12万元本息,所以才有了2005年12月20日的108万元的借据。故108万元借条形成的原因是基于原被告间先前的融资协议,原告没有如实陈述欠款借据的形成原因。
3、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的凭条、收条等证据材料,证明被告自2006年6月22日-2009年6月30日共向原告还款1018300元的事实。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于2011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
被告***于2005年12月20日给原告出具借款108万元的借款条是事实,后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2009年11月14日,原告给被告出具证明,明确载明被告给原告打欠条,现款已全部还清,所打欠条全部作废,证实被告已将借款全部还清。因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结清。现原告再向被告主张权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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