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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刑法:伪证罪和包庇罪
发布日期:2012-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伪证罪

  1.本罪要求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诉讼前作假证包庇犯罪人的,成立包庇罪;

  诉讼前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成立诬告陷害罪。

  2.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作伪证的,不构成本罪。

  二、窝藏、包庇罪

  1.知情不举构成犯罪的一个例外: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的,可以构成刑法第311 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2.窝藏、包庇罪中的犯罪的人,不仅指已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人,还包括已被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即使是事后被法院认定无罪)和暂时没有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将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即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  

  3.如果行为人事前有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通谋,说明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窝藏或作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的,不能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而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包庇的对象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则应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其他毒品犯罪分子则构成包庇罪,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则应定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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