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某化工厂、某肥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兼及法人人格否认
原告许某与某化工厂有多年业务往来,某化工厂欠许某款6万余元,后某化工厂被吊销营业执照。这期间,某肥料有限公司成立,其组成人员、公司领导、经营产
品、经营场所及生产、财会负责人均与某化工厂相同。原告许某遂将某化工厂、某肥料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代理人认为,二被告形成了人格混同,按照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应判令二被告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认为彼此之间不存在混同,但未举证。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肥料有限公司上诉,二审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许某免除了部分债务,某肥料有限公司愿意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