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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车带来的刑罚
发布日期:2012-08-12    作者:110网律师

林某是一地产老板,2011年1月20日晚,与多位老板在夜总会娱乐,期间,都喝了不少酒,尽欢到深夜2点多。林某开车带两美女与夜总会经理赖某一齐去宵夜,赖某开车在前,林某随后。两车行至东风中路一立交时,赖某已经过了转弯路口,林某快速跟上,不曾想,路边窜出路人A,林某刹车不及,正面撞向路人A,造成A当场死亡。林某慌乱中下车查看,并即时打110报警,由于林某的车挂的是假军牌,林某报警后即时逃离,驾车逃往深圳。
案发后直至今年8月,公安机关才在机场将林某抓获。现林某因交通肇事罪拘押在看守所,我们去会见时,林老板懊悔莫及。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尚算幸运的是,由于酒后驾驶方面的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没有认定是酒后驾驶,但事后逃逸这一情节,无疑使林老板的刑罚加重,有可能面临7年的牢刑。假设当时,林某留在现场,就不会有刑事责任。这是因为事发路段是严禁行人进入的,路人A趁着夜深车少贪方便,有人行天桥不走,横穿马路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林某只负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了。但当时,由于林某有喝酒和开假军车,一念之差就开车逃逸了。但广州的交通摄像头遍布,这又如何能逃的掉呢?
有人疑问,林某不是有酒后开车和挂假军牌吗?其实,按林老板的经济实力,在当时可以妥善处理的,而事后,林老板也用钱处理了这方面的问题,在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上,也没有这两方面的陈述,但事后逃逸这情节却没有办法改变。
造成这个结果,固然有客观的原因,但林老板酒后驾车不能说不是一个致命的原因,酒后致使判断力降低,超速驾驶、不能及时刹车,
发生事故后,因酒精的作用,又不能理性处理,逃离现场。
警钟长鸣: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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