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2012〕9号 2012年6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
工 作 方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以搞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为基础,以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评标不公、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切实加大重点领域招投标问题的治理力度。强化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管,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创新管理模式,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推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投标活动健康开展。
二、工作任务
(一)认真组织《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要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及时收集发布《条例》的学习内容,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信息,形成全省上下广泛宣传、自觉执行《条例》的氛围。
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其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能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分期分批组织好评标专家的集中培训,提高客观公正评标的素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部门负责培训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提高其招标代理业务水平;各级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组织好会员单位的培训,强化其遵纪守法意识。各部门要认真制定学习培训计划,精心选定授课人员,做到统一授课内容,统一解读口径,以确保学习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培训工作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现行涉及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凡涉及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矛盾冲突的内容,都要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予以废止。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今年7月15日前,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清理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省法制办和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并于7月3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抄报国务院法制办和监察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相关部门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保留、修改、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合规。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未进行清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宣布失效。今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制定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时,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报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以维护招投标规则的统一。
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于今年7月31日前报同级政府法制办。经政府法制办审查后,10月底前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三)做好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和评标专家动态管理要求,重新设置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专业类别,并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评标专家入库登记、资格审查、培训考核、认证聘用等工作,10月底前完成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
(四)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尽快研究出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逐步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河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及时公告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以推动形成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
(五)开展电子招投标试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抓紧对电子招投标市场进行调研,学习借鉴省内外电子招投标经验和做法,研究提出我省推进电子招投标的指导性意见。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或行业开展电子招投标试点,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
(六)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要严格把关,依法审批、核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包括中央驻冀单位和企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条例》和我省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监管责任,防止监督缺位;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合同签订和变更等环节的监督,防止专家名单泄密、签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切实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查实认定,要依法惩处,并公告其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避免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三、实施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监察机关行政监察的要求,健全招投标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对贯彻实施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
(二)加强督导检查,努力取得实效。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组成联合检查组,下半年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相结合,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结合,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努力在解决招投标突出问题上见成效,在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上见成效,在反腐倡廉上见成效,以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实际行动,推动我省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