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单位: | 上海市民政局 |
事项内容: | (1)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2)符合《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基本标准》的规定。(3)养老机构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名称是否一致。(4)养老机构所在地与核准的场所是否一致。(5)养老机构的收费和支出情况。(6)养老机构的卫生防疫和消防安全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7)养老机构合并和变更,是否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8)养老机构募集财物的数量及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9)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的股东或出资人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缴清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10)营利性养老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11)养老机构是否从事超越服务范围的活动。(12)养老机构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执业证照的行为。(13)养老机构执业证照的期限是否到期。(14)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
履行程序: |
法定程序: 市和区县民政局应当对养老机构执业证书每年验审一次.养老机构应当在 市或者区县民政局规定的期限内,向市或者区县民政局申请办理执业证书 验审手续。 规定程序: (1)养老机构申领、报送年度验审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年度验审材料。 (3)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养老机构实施年度验审。 (4)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加贴年度验审标识和加盖年度验审戳记,发还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及副本。 |
权利义务: | 适用于已经领取《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的养老机构的年度验审。当年登记执业的养老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度验审。验审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请办理执业证书验审手续的养老机构,不得继续开展服务活动。 |
事项依据: | 规章: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分布 规范性文件: 名称: 上海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办法 发文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文号: 沪民事发[2000]16号 发文日期:2000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