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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探亲 办理机构: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各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各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上午9:00-下午4:0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初次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7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办对象资格: 1、本市居民及华侨在香港、澳门有定居亲属的; 2、本市居民及华侨在香港、澳门有因私应聘就业、就学亲属的。 上述“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申办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2张。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 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 3、被亲属关系证明(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可免交)。 4、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被探望人在香港、澳门因私应聘就业、就学的,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以及相应类别的进入许可或签注复印件。 5、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委托亲属代办申请。
办理程序:

  申请探望在港澳定居亲属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审批、制证。
  其余赴港澳探亲申请类别,以及华侨赴港澳探亲的,由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直接受理、审批、制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其余申请类别赴港澳探亲的,以及华侨赴港澳探亲的,由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审批、制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二次有效签住40元/件;一年以下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三年多次有效签注300元/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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