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自首 男子获缓刑
作者:李秋华 | 来源:法治网 | 广西灵山县的张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获得自首认定,加上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获得了宽大处理。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今年5月,张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劳某某骑乘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77岁的劳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事发后,张某及其家属还赔偿了被害人劳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56 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灵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交通肇事案时认为,案发后张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还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决定对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理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张某依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在量刑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有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因此,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行为,如果符合条件,是可以依法构成自首的。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