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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法持有毒品“情节较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邱戈龙律师
五十八、非法持有毒品(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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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50克的;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氨不满2克的;
 
3、其他少量毒品(苯丙氨类毒品不满4克,大麻油不满200克,大麻脂不满4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不满6千克,可卡因不满2克,吗啡不满4克,杜冷丁不满10克,盐酸二氢埃托啡不满2毫克,咖啡因不满8千克,罂粟壳不满8千克)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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