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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资金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7-31    作者: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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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2105
【发布日期】2002.05.14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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