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资金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7-31    作者:邱戈龙律师
(热线咨询:4000-929-110
(辩护狂网://www.bhkuang.com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2105
【发布日期】2002.05.14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