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范冰冰维护肖像权 诉两公司索赔450万元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广告合同期满后仍在使用艺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近日,演员范冰冰将两家合作厂商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和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50万元。     范冰冰诉称,2009年3月和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约定由范冰冰为该公司生产的水果类食品提供广告拍摄服务,服务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合同内约定若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新的合同,则公司及其经销商可以享受延长广告试用期30天作为广告回收期。且公司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范冰冰肖像广告。
    2009年6月与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约定由范冰冰为该公司生产的照明灯具、浴霸类产品提供广告拍摄服务。若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则公司可以享受延长广告使用期90天作为广告回收期。
    范冰冰发现上述两公司在回收期过后仍在使用原广告进行商业宣传。两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由于多次和公司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范冰冰肖像,并向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索赔230万元,向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索赔220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