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的艰难索赔路
中国法院网讯 2年前,一场意外的工伤事故,导致黄某头部重伤,经医生诊断为植物人。回生无望之际,妻女代索赔私了解决。奇迹苏醒后,黄某起诉至法院再次索赔。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一起特殊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黄某的部分索赔请求获法院支持。 2009年7月21日,原告黄某受雇佣在被告鞠某承建的南沱一工地挖沉井。施工时因原告未带安全帽、未做沉井附壁等安全措施被砖头打伤头部。当日原告被立即送往涪陵区中心医院神经外科救治,入院诊断为颅脑损伤。经咨询主治医生,黄某的伤势处于昏迷危险期,四肢不能动,无治愈的可能。
眼见黄某已伤成植物人,回生无望,2009年8月10日,黄某的妻子秦某及两个女儿在南沱镇王家湾、南沱镇秀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与被告鞠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妻女伤残费、终生护理费或死亡赔偿金等一切包干费用20万元及5万多元医药费,其余损失由原告妻女自行承担。
岂料,原告黄某在住院67天后回家继续治疗。在家中治疗一个月后原告渐渐苏醒并卧床至今。经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为三级伤残,终身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2011年7月26日,黄某将被告告上法庭。黄某认为,被告在其昏迷呈植物人状态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原告妻女签订一份调解协议书,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护理依赖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75万余元。
本案在法院主持下,经原、被告双方充分协商,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在2年前已支付的25万元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依赖、精神抚慰金等10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后2天,赔款即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