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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东莞樟木头律师
发布日期:2012-08-05    作者:110网律师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东莞樟木头律师
在刑法上把精神病人分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生活中还有一种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不过还要看在其行为时有无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判断:第一步是医学的判断,判断主体是医生,由精神病学的医生来进行判断此人是不是有精神病。第二步是心理判断或者心理学判断,是法官的判断。法官判断其是不是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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