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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预期办证维权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2-08-0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2010年4月,原告皮某、李某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交房后6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如逾期则要承担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支付了房款近79万元,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却一直没有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为此原告以被告迟延履行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迟延违约金。而被告却以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部门未能及时办理为由认为逾期办理不是自己的责任,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张德军律师认为: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签订时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态度,双方都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在合同内容上也没有违反使之无效的条款,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一旦生效对合同双方就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拿本案来说,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这就违背了双方当时的约定,就是对原告的一种不诚信,只有让其承担违约责任才能更好的保护原告的利益。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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