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其通信,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搞好辩护工作的重要环节。
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与其通信,可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线索和证据,做好刑事辩护工作。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监管场所应当给予方便,指定适当的会见时间;监管人员要尽量避免在押人员谈话的顾虑;会见结束后,监管人员不得追问在押人与律师谈话的内容;律师与在押人员间通信往来,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转交或交寄,不得随意扣压。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监管场所的有关规定,严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的发生。会见时,律师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任何违反政策和法律的约定或承诺,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指供或诱供。会见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重大案件的侦破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现出极为反常情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会见结束后,要按监管场所规定的手续,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监管人员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