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上海市价格投诉举报中心 |
受理范围: | 受理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人进行价格举报的形式有书信、电子邮件、电话和来访等。 |
权利义务: | 举报人权利义务: 举报人有权对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向上海市价格投诉举报中心举报,举报中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具体的举报内容及有关证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受理机构权利义务: 上海市价格投诉举报中心在办理举报事项中,应当恪尽职守,查清事实,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举报反映的重要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情况报告。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一个月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者。 |
受理地址: | 肇嘉浜路301号20楼 |
投诉电话: | 12358 |
邮编: | 200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