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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告我挪用资金60000多,我会不会坐牢啊?
发布日期:2012-07-30 作者:
邱戈龙律师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3
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热线咨询:
4000-929-110
)
(辩护狂网:
//www.bhkuang.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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