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的于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副总,其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了公司8万余元的资金。日前,被告人于某被北京丰台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间,于某利用担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便利,将一物业公司支付的工程款86000元挪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后被查获。案发后,于某已将该款项全部退赔科技公司。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认为,被告人于某利用担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于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积极退赔挪用的全部资金,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