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之行政诉讼的执行
发布日期:2012-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执行的特征】
1、强制执行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2、执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一方是行政机关;
3、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判法律文书;
4、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执行中享有权利、义务的各方主体,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人。
1、执行机关。在人民法院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自行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生效行政裁决所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 ,成为执行机关。在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当事人。行政诉讼执行中的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3、执行参与人是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执行过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4、执行异议人。是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个人或者组织。也称为案外异议人。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如果异议确有理由和证据,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申请 ,继续执行程序。
【执行根据】
是指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机关职权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法律文书可执行的事项具体明确。
【执行措施】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的处罚。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措施执行。
【执行程序】
包括开始、审理、阻却、完毕、补救。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相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特点:
1、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申请人是行政机关。
2、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
3、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也可以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
4、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5、目的是保证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得以实现。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没有强制执行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规定部分享有强制执行权,部分没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对没有强制执行权部分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也属于非诉执行范围。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
1、申请与受理: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对于符合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执行,对不符合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必须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后,应当继续对申请进行审查,这次审查主要是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实体审查。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实行合议制,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合法性的主要内容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事实根据,证据是否充分可靠;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等。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书面审查,必要时对重大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用其他审查方式。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当在30日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经合议庭审查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送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如果没有发现存在原则性错误,但存有一些欠缺合不足,人民法院虽不裁定不予执行,但应通知并检疫行政机关加以解释、纠正或者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审查完毕后无论是准予执行或者不予执行都应以裁定形式作出,对此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3、通知履行。对于行政审判庭裁定准予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审判庭应当将案件交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具体执行。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在强制执行前,应当再次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告诫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附履行期限。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则由执行机构强制执行。
4、准备强制。人民法院应履行强制执行手续,填写强制执行文书通知有关单位、人员到场,制定强制执行方案等。
5、实施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执行结束。执行任务完成后,人民法院应当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并结情各种手续,清单及费用,书面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宣告执行程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