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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之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认
发布日期:2012-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条件  

行政诉讼原告  

具体行政行为所批准或许可的民事行为影响到相邻权   相邻权人  
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公平竞争权人  
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拒绝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或虽然追究但受害人认为过轻   受害人  
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体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合法权益的保护依赖于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相关人: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人  
行政复议决定改变或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被告是行政复议机关)   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应予维持的相关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被告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相关人  
行政机关处分农村集体土地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个体农户、乡镇企业及建筑物所有人等个人或组织)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   联营、合资、合作各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侵犯非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行政机关将非国有企业注销或撤销;行政机关改变非国有企业隶属关系   非国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  
合伙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合伙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企业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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