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追诉标准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第二十九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二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