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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立案后能否变更为离婚?
发布日期:2012-07-27    作者:李艳波律师

案情:
2011年9月10日,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张某及其家人发现徐某有些行为不正常,到某医院诊治徐某患有精神病。申请人张某2012年3月起诉要求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起诉之后,申请人张某发现婚姻无效的证据即婚前被申请人徐某是否有精神病证据不足。张某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变更为离婚诉讼?
在法院立案后,我们发现证据不足,之后我们立即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能否变更出现了分歧:
  一种意见为,要具体分析,如果在开庭审理之前,因为实质上没有进入庭审未适用特别程序。申请人以证据不足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变更为离婚诉讼应该可以。但是诉状要重新送达,并给对方15天的答辩期。
  如果是已开庭审理不能变更为离婚诉讼必须宣判。已开庭审理即已经适用特别程序。法院宣判后可告之另行提起离婚诉讼。
  另一种意见为,不能变更为离婚诉讼。因为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属于特别程序的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径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这里可以看出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属一审终审判决,与离婚诉讼的二审终审判决在程序上存在很大的差别。而从法院立案开始,就已经进入了程序。而且法律上的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应理解为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部分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与离婚根本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种类。
在起初,我始终坚持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从宣告婚姻无效变更为离婚诉讼,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先不说审判程序问题,变更诉讼请求我认为不仅仅是增加或者减少,也可以变更为不同案由的诉讼请求,但从法律程序的角度看,宣告婚姻无效属于特别程序,而离婚诉讼属于普通程序,因此变更这个诉讼请求就意味着审判程序的变更,因此,不能直接变更,于是我们当时申请撤诉,立即提起离婚诉讼,这样为案件的顺利进行争取了宝贵时间。
为什么当时我们认为证据不足而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特别规定。本案申请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种婚姻无效情形,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徐某及其家人婚前隐瞒了徐某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病,且现在尚未治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婚前存在精神病,并且重要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调取后发现与申请人的猜测完全不符,无奈之下,只能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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