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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骗取海关核销行为确定
发布日期:2012-07-26    作者:邱戈龙律师
2002年《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意见》第9条规定:“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经营人无法办理正常手续而骗取海关核销的,不认定为走私犯罪。”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行为人并没有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则属于后续走私。在加工贸易活动中,比如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来件装配等,这些货物加工后要复运出境,所以,在进口环节没有征收相关税款。如果行为人没有复运出境,或者虽然复运出境,但在核销时采取欺骗手段,实质是偷逃税款,应属于走私。这种手法由于不属于后续走私,只能归结为通关走私。因为其货物是通关进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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