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三包走私确定
“三包”是指一家中介单位替货主实行“包证”(许可证)、“包税”(较低的关税)、“包核销”(出口核销)。这种中介机关与海关经常打交道,人头熟,非常了解海关的工作程序与缉查重点,他们有时与海关内部人员勾结,用高进低报、多进少报、真货伪报等手法偷逃关税。近年来,包税中的走私日渐增多,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外贸进口业务中的包税,原是指某个客户欲进口某种物品,出于种种原因,客户不愿或不能亲自到海关纳税,而将其委托给一家公司代理,最后,在应纳的进口环节税之外,付给代理公司一笔佣金,这个全过程即为包税。然而,近年来某些包税已经逐渐走形变样,不再是“应缴进口环节税+佣金”的传统概念,而是成为走私的一种新手法。即,客户只给代理公司一个大大低于正常进口环节税的死数,不管代理公司是否犯法、如何操作,客户要的只是最后的结果——进口货物安全运抵指定地点。代理公司赚多赚少完全凭它铤而走险的勇气和长袖善舞的钻营本事。其结果是客户省了钱,代理公司赚了钱,而国家却因关税流失而赔了钱。《人民日报》1998年10月15日第2版报道的一个案例,可以说是包税走私的典型:1998年2月,北京连丰公司与休斯公司签订了总金额622万美元的购货合同。合同分两期执行,一期包括CDMA无线通信基站8台、交换机1台,货值389万美元。“连丰”与“休斯”刚订完合同,北京润生科技有限公司的佟某便找上门来要为其代理进口。“连丰”提出要找一家大公司作代理。佟某便通过广州润新公司的刘某找到广州中电公司。然后,“中电”再授权佟某和刘某与“连丰”签了代理进口合同。而后,佟某通过刘某又把货物的代理进口委托给香港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新东方”又委托给香港佳能国际投资公司。“香港佳能”又委托广东省花都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在境内接货及报关。“休斯”的货物分别于5月5日和6月11日从纽约发往香港。佟某等人授权香港“新东方”凭“连丰”的授权函在香港接货。“新东方”将真实的运单、箱单、发票电传给佟某。佟将这些单据出示给“连丰”,告之货已到香港。同时,佟再电传广州“润新”,由“润新”负责在境内运输(设备要发往重庆)。“休斯”的货物运抵香港后,“香港佳能”负责从香港出关,并提供运单、发票等票据(均系伪造)给花都经贸公司用于报关、出保税库。“休斯”的一期合同实际到货价值344.41万美元,加上7.21万美元的运费,在中国海关的完税价应是351.62万美元。在花都报关时,花都经贸公司将申报品名改为“电器配件”,货值仅为12万元港币,按此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合计仅4.1万元人民币。由于境内外几家公司的勾结,偷逃了进口环节税832万元人民币。“连丰”将全部代理费237万元人民币付给了“润生”。“润生”扣下67万元,付“润新”170万元。“润新”又付给“香港佳能116万元港币。“佳能”再付给“花都经贸公司”9.1万元人民币。1998年8月,北京海关在调查另外一起涉嫌包税走私移动通信设备案中,同时发现了“连丰”委托广州中电公司代理进口移动通信基站和移动通信交换机的合同书。由于1998年以来,海关连续查获了几起移动通信设备走私案,走私手法均是“包证包税”,北京海关关员敏感地认识到这其中大有文章,他们与数十人谈话摸线索,调阅几千份报关单排查线索,终于查获了这起案值达3500余万元的包税走私移动通信设备大案。北京海关调查局在“连丰”公司进口这批通信设备的可行性被告书中发现,该公司对移动通信设备在进口时应缴纳多少关税和增值税,了解得一清二楚,他们明明知道移动通信基站的综合税率为27.53%,通信交换机的综合税率为30.53%,按一期进口合同,该公司应缴纳进口环节税832万元。但是,“连丰”既不想照章纳税,又没有直接走私进口的胆量,于是,他们采用了包税的办法,把风险推给了代理公司。他们许诺给“润生”货值的7%作为代理的酬劳。事后“连丰”虽支付给佟某237万元,但“连丰”自己却因包税走私获利594.7万元。当前对“包税”走私案件的处理,追究“发包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多,只对“承包人”即实施走私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单独追究刑事责任的较为普遍。这里主要牵涉证据收集的问题。由于发包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在委托合同上不会留下什么不利线索。除了委托合同,发包人一般对承包人如何行为不会过问。所以,追究发包人的刑事责任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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