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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特殊物品犯罪的界定
发布日期:2012-07-26    作者:邱戈龙律师
《刑法》除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外,还规定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等走私特殊物品的犯罪,本罪与这些犯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的对象不同。凡是走私《刑法》有关条文所规定的特殊物品,符合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按有关走私特定物品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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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国家对一些物品是禁止其出口,但并不禁止其进口。例如,根据《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珍贵文物、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国家仅禁止其出口,但并不禁止其进口。如果行为人走私该类物品进境,则不能按照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稀植物罪定罪处理。构成犯罪的,则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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