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又走私其他特定物品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的走私对象往往是不确定的,走私什么方便就走私什么,走私什么获利大就走私什么,所以,一人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又走私文物、淫秽物品等数种不同对象的情况并不少见。以前,由于走私罪是一个罪名,因此,无论一人走私多少种对象,都只按一罪定罪处罚。现在,由于《刑法》将走私罪具体分为几种犯罪,因此,对于一人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又走私其他特定物品的案件就存在着是按一罪处理还是按数罪处理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上述情况应按数罪实行并罚。”也有观点认为,对于上述情况,不能一律按数罪实行并罚,而应该分别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一人一次性地既走私了普通货物、物品又走私了其他特定物品,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成立想象数罪,应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如果一人一次走私了普通货物、物品,另一次走私了其他特定物品,则应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有关的走私特定物品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论上关于行为个数的确定存在着较大的争论,但是,能够达成共识的是:数个自然行为可以作为一个法律行为,也可以作为数个法律行为,一个自然行为可以作为一个法律行为,但是,一个自然行为不能作为数个法律行为。所以,行为人一次走私多种货物,在法律上只能视为一个法律行为。实施一个行为而触犯多个罪名,则显然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这里的问题是,对于行为人一次走私多种货物,我们如何适用罪名?对于想象竞合犯,我们的处理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但是,对于一次走私多种货物的情况,我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律认为,行为人走私的货物中有什么,就认定行为人具有走私该种货物的故意。对此,可以分以下情况:(1)行为人具有多种走私故意的情况。也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走私的货物既有普通货物,也有国家进出口的货物。对这种情况,应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应适用的罪名来定罪。(2)行为人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情况。也即行为人对自己具体走私对象认识不明确,但无论是不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实际上,普通货物中夹藏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都不影响行为人的走私故意。对这种情况,也应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应适用的罪名来定罪。(3)行为人受蒙骗而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即行为人因受蒙骗,以为自己只是走私普通的货物,而实际上在普通货物中夹藏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知道夹藏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就不会走私。也即认识错误影响其意志因素。对这种情况,只能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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