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
办理时间: | 周二、三、四(上午9:30――11:00 下午13:30――17:00)周五(下午13:30――17:00) |
申办对象资格: | 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申请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或进行设计修改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送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
申办手续: |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一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0.3mm的红色或蓝色实线标明下列内容并盖章:①建设基地用地界限;②周边地形(包括现状和待建建筑位置);③各项规划控制线;④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⑤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地形图划示要求参见《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 3、1/500或1/1000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图纸二份,电子盘片一份;市局审批三份),总平面图上应标明的内容及要求同地形图,总平面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 4、建筑设计方案图(含平面、立面、剖面)及设计说明文本(二套),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方案出图、文本制作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 5、分层面积表(二份); 6、属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的,除总平面外,须加送横断面、纵断面图(各二套); 7、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文教卫生建筑的,须加送有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原件二份); 8、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复印件各一份); 1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或《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 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等文件中,要求申请单位送审的其它相关文件、图纸; 11、设计方案修改后再次送审所需的文件、图纸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前次审核意见要求为准; 12、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领取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的附图。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