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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投诉(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旅游质量投诉
受理机构: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
受理范围: 涉及管辖范围内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请求
权利义务: 投诉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E-mail:shatqso@stn.sh.cn www.shanghaitour.net 投诉受理时限: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60天。时效期限以请求人受侵害发生时计算。
投诉条件
1、属于保证金赔偿适用范围。
2、请求人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伤害的旅游者和其合法代理人。
3、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
投诉程序
1、请求人应当向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书
2、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做出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质监所受理后,应当及时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到旅行社。被投诉旅行社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向质监所做出书面答复。
4、质监所处理赔偿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日内进行调解。
5、调解不成的,质监所应做出决定,并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通知请求人和旅行社。
6、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申述。
理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1995年1月1日第1号令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2号令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1997年3月27日第7号令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1997年3月27日[旅办发(1997)第038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等规章。
受理地址: 上海市大沽路100号10楼
投诉电话: 电话23111111(转)
邮编: 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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