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 |
受理范围: |
涉及管辖范围内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请求 |
权利义务: |
投诉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E-mail:shatqso@stn.sh.cn www.shanghaitour.net 投诉受理时限: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60天。时效期限以请求人受侵害发生时计算。 投诉条件 1、属于保证金赔偿适用范围。 2、请求人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伤害的旅游者和其合法代理人。 3、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 投诉程序 1、请求人应当向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书 2、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做出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质监所受理后,应当及时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到旅行社。被投诉旅行社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向质监所做出书面答复。 4、质监所处理赔偿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日内进行调解。 5、调解不成的,质监所应做出决定,并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通知请求人和旅行社。 6、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申述。 理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1995年1月1日第1号令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2号令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1997年3月27日第7号令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1997年3月27日[旅办发(1997)第038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等规章。 |
受理地址: |
上海市大沽路100号10楼 |
投诉电话: |
电话23111111(转) |
邮编: |
200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