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北京铁路局下属北京动车客车段检车员,国庆长假的铁路运输高峰刚过,他便倒在了工作岗位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先生之死为“视同工伤”。王先生的妻子张女士认为北京铁路局提供的不合格劳动条件与丈夫之死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铁路局支付其死亡赔偿金6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张女士诉称,她丈夫于70年代入职被告北京铁路局,猝前任动车客车段检车员,在职期间常年加班工作,周六日及节假日基本不休息,单位既未安排其倒休,也没有安排其休年休假。两年前单位组织职工体检时,发现丈夫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后丈夫多次因身体不适向单位提出休假治病,但均未得到允许,这种高强度的劳动最终导致丈夫猝死在工作岗位上。2011年10月13日晚6点半,其夫王先生到单位车间接班,承担次日早8时某次列车的发车乘检工作,14日早6时许,完成工作后前往站外餐馆吃早饭,一个小时后被餐馆服务业发现突发疾病倒在地上,后经医院抢救不治。张女士认为,其夫过劳死的直接原因系单位提供的恶劣劳动条件,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求。
被告北京铁路局辩称,单位并未侵犯王某的合法权利。王某之死经工伤认定部门确认后,该单位已经在第一时间作出了妥善处理,依《工伤保险条例》向王某的家属支付了相应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向王某与张某之幼女每月支付一千余元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成年,并依其内部规定将王某与前妻所生的已成年子女录用为职工。在此之外,单位已经没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故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