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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研究】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
发布日期:2012-07-2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实务研究】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17 ------广州市某银行越秀支行与中国某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广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某租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申请银行贴现,应当持有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且持票人应当向贴现银行证明其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基础关系,即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在持票人无基础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对其尚未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系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操作规范的违规行为,不构成《票据法》意义上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关系,应属事实上的无书面借款合同的借贷关系。
二、              在上述名为贴现、视=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明显过错额,对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所产生的损失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9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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