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经济运行处 |
办理地址: | 人民大道200号913室 |
办理时限: | 收到符合申请主体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 |
申办对象资格: |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批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2、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规划、环保等部门认可的储煤场地及相关设施,储煤场地必须超过3000平方米;3、符合政府相关部门对煤炭经营合理布局的要求;4、有取得相应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及管理经营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申办手续: | 1、已注册企业提供原登记机关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未注册企业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其名称核准的通知书、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2、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投资者(法人投资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自有储煤场证明(使用权证)或租用、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属拟建煤场的须经规划、环保部门同意; 5、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的年检证明复印件,或委托法定计量和质检技术机构实施煤质检验和计量的协议书; 6、外省市单位在沪企业还须提供本身在当地的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告知承诺书(进入试点市场园区的,承诺经营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以上)。 |
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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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经贸委令第11号《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