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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
发布日期:2012-07-19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7/10 摘要:本律师在办理大量的刑事辩护业务中,和接受刑事案件咨询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以及其近亲属和咨询者,最关心的、提问最多的是“怎样定罪的”,“能定何罪”,“是如何定罪的”,“能判几年刑”,总的问题是:该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或单独下发了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增加了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定罪、量刑的透明度,有效的防止了个别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暗箱操作,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其自由裁量权。本律师根据《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针对常见的、多发的几个罪名,编写此文,予以告知。一来能有效的防止你认识的人中,所谓的“能人”“朋友”,以公、检、法单位有熟人为由,以拉关系、找门路进行协调“拆洗”案件为由,讹骗钱财。二来能够使你了解到该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使你心中有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主客观的要件对犯罪行为是否成立情节是否严重起决定性作用,主客观紧密而有效地结合运用,是立法目的指导司法实践的前提。从主观方面说,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的内容包括: 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务。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务的所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非法占有不仅包括 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务,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与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务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占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务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从客观方面上讲,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入户窃取、携带凶器窃取、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了修改,其犯罪构成发生变化,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行为:第一种行为是单次窃取,数额较大的;第二种行为是多次窃取的;第三种行为是入户盗窃的;第四种行为是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同时,《法修正案(八)》取消了此前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两种行为适用死刑的规定。也就是说,盗窃罪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将不再适用死刑,这反映了我国尊重生命权、慎用死刑、最后逐步取消死刑的价值取向。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现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即可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第264条规定的修改,构成盗窃罪要以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数额达到多次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否则就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达到了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满足构成故意伤害主客观要件,依据主观恶意和客观结果的程度不同,量刑标准也不一。具体来说,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面=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国家司法考试指导用书》第二卷《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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