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故意伤害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
发布日期:2012-07-19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7/11
摘要:本律师在办理大量的刑事辩护业务中,和接受刑事案件咨询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以及其近亲属和咨询者,最关心的、提问最多的是“怎样定罪的”,“能定何罪”,“是如何定罪的”,“能判几年刑”,总的问题是:该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或单独下发了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增加了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定罪、量刑的透明度,有效的防止了个别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暗箱操作,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其自由裁量权。本律师根据《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针对常见的、多发的几个罪名,编写此文,予以告知。一来能有效的防止你认识的人中,所谓的“能人”“朋友”,以公、检、法单位有熟人为由,以拉关系、找门路进行协调“拆洗”案件为由,讹骗钱财。二来能够使你了解到该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使你心中有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现实的司法实践所遇案情纷繁复杂,仅仅的法条并不足以满足其需要。定罪量刑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达到国家统一的定罪标准。从客观方面上讲,首先,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即可构成本罪。其次,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疗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作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做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则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再次,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伤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造成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可分为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确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从主观方面讲,客观是行为所造成的事实结果必须满足一定标准,而主观则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需要达到主客观的统一才可真正而有效的实施刑法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更好的预防犯罪。
达到了故意伤害的定罪标准,满足构成故意伤害主客观要件,依据主观恶意和客观结果的程度不同,量刑标准也不一。具体来说,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国家司法考试指导用书》第二卷《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