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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核(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办手续:

  1、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其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3、开展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
  4、中介代理机构具有代理涉外狩猎资格,合作机构具备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资格;
  5、代理协议或合作协议。

办理程序: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审查、踏勘)→初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核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核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国家林业局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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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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