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申办手续: |
1、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审查、踏勘)→初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核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核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国家林业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