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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被火车撞伤老妇获赔15万元!
发布日期:2012-07-17    作者:李波律师

今报柳州讯(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潘树强)一种菜老妇扛着锄头在铁路边行走,被缓慢启动的火车车厢刮倒,手臂遭碾断。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这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坚持以调解为主,与当事双方反复沟通。近日,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各自承担一半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向老妇赔偿15万元。
  2011年7月2日上午11时许,年近60岁的妇女韦某在柳州铁路东站铁道旁的菜地锄草、淋菜,随后扛着锄头沿着铁路边自西向东走回家。此时,车站内正在进行调车作业,一列火车缓慢启动,车厢刮中韦某的锄头,导致她摔倒在地,车轮从她的左臂碾过。据当时在场的目击者称,韦某满身是血,摇摇晃晃地向人多的地方走过来,估计是想找人求救。最后,韦某晕倒在地,看到的市民立即打电话求救,韦某被送到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67天,花费4.5万余元。入院前,医生发现韦某的左上肢从肩关节以下离断缺失、创伤性休克前期、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后经司法机构鉴定,韦某的伤情为五级伤残。
  出院后,韦某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赔偿事宜不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分析认为,根据我国《铁路法》及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而受害人沿铁路线路行走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韦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铁路线上行走,发生事故应自负相应责任,而铁路运输企业也没能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同样要负一定责任。
  办案法官综合考虑韦某的家庭困难,坚持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始终,一方面积极安抚韦某及其家属的激动情绪,解释法律规定范围内所获赔偿数额,另一方面又与铁路运输企业多次沟通协商,最终促使双方同意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签订协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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