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后,引来人们多少的羡慕。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张某的精子质量达不到生育的指标。为此双方一致决定做人工受精,李某连续做了三次都没有成功怀孕。李某随即决定到外地大医院去试一试,可是张某却不同意,最后李某还是独自去做了人工受精,并且成功地怀孕了。没有想到的是,正因为这个孩子,夫妻双方从此有了隔阂。两年后,双方决定离婚,孩子由李某直接抚养,但张某不愿意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分歧】
离婚后人工受精的子女抚养费应如何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如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工受精的孩子应当视为婚生子,张某应该承担抚养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孩子是在张某未同意的情形下,李某独自接受人工受精所生育,且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张某可以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李某在连续三次做人工受精都未成功之后,向张某表示要到外地大医院去做人工受精,此时张某明确不同意李某去外地做人工受精,于是李某在张某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去外地做了人工受精,并且成功怀孕。正因为人工受精所生的小孩,夫妻双方从此有了隔阂并最终离婚。据此可以得知,李某去外地做人工受精是未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去外地做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小孩不能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同时张某与该小孩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张某可以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作者:胡应军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