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人工受精的子女抚养费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后,引来人们多少的羡慕。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张某的精子质量达不到生育的指标。为此双方一致决定做人工受精,李某连续做了三次都没有成功怀孕。李某随即决定到外地大医院去试一试,可是张某却不同意,最后李某还是独自去做了人工受精,并且成功地怀孕了。没有想到的是,正因为这个孩子,夫妻双方从此有了隔阂。两年后,双方决定离婚,孩子由李某直接抚养,但张某不愿意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分歧]
离婚后人工受精的子女抚养费应如何承担?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工受精的孩子应当视为婚生子,张某应该承担抚养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孩子是在张某未同意的情形下,李某独自接受人工受精,且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张某不应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本案中,张某只是不同意到外地去做人工受精,并不是不同意做人工受精,该解释没有规定做人工受精时必须夫妻双方在场,因此,即使是李某擅自到外地医院做手术,对于所生的孩子也应该是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张某必须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不过,在张某知道李某擅自去外地做人工受精时,立即表示不同意做人工受精,并存有证据,即使将来孩子生了下来,在离婚后,该孩子的抚养费就应该由李某独自负担,张某没有抚养的义务。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涂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