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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民诉要点:法院与其他机构的分工
发布日期:2012-07-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劳动争议:A.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B.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C.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D.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E.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①协商,②申请调解,③申请劳动仲裁,④向法院起诉

  (1)劳动仲裁前置:先裁后审、一裁两审。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例外: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2)劳动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雇佣关系= 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11条

  2.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按劳动争议处理。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身损害赔偿》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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