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旅顺民房买卖纠纷
跨村买农房,是否合法!
【案件回放】
2009年4月,家住旅顺某村的小刘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陈某位于开发区某村的一处民房,经该村委会书面同意后小刘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是没有过户。2010年8月,陈某提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其腾退,理由是小刘不是本村村民以及房屋没过户。就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小刘咨询了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张德军律师。
【律师解析】
宅基地的申请,我国实行的是“一户一宅”政策,即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依据《物权法》第152、153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诉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司法实践中我省对于他村村民是否有权购买宅基地的确定原则是,如果经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房屋买卖是否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该合同效力,就房屋而言,登记的只能是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有效。综上,小刘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