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居委会影响自家采光 业主诉请拆除被驳
业主陈女士认为居委会办公用房距离自家住房较窄,已影响到通风采光等,故要求拆除居委会。日前,陈女士诉请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早在2003年1月,陈女士的丈夫就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月入住小区201室。当时,其居住的楼房距离居委会办公用房4米。2005年3月,陈女士办理了201室房地产权证,所附地籍图纸上绘制有居委会办公用房。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房产公司对居委会进行改建,改建后的居委会办公用房距离陈女士居住的楼房8米。陈女士认为,居委会办公用户已对自家居住构成妨害,故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和居委会拆除居委会办公用房。 陈女士诉称,当年动拆时,工作人员承诺居委会以后会拆除,故丈夫才签订了相关的动拆迁协议。但房产公司不但未拆除,还对办公用房进行了改建。现居委会办公用房对自家已构成妨害表现为影响了通风、采光,且平时居委会活动室的吵闹声、居委会外墙的3台空调室外机运行时所产生的热量以及居委会卫生间排放的污秽之气亦影响其居住质量。 房产公司称,居委会办公用房是小区配套设施,在陈女士动迁之前就已存在。现居委会办公用房距离陈女士家8米,未构成妨害,因此不同意诉请。居委会也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相邻妨害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相邻妨害的构成必须建立在影响他人通风、采光、通行等事实上。现陈女士选择的诉因为相邻妨害的民事法律关系,故其应对居委会办公用房对其构成通风、采光、噪音影响等事实负有举证义务。现居委会办公用房距离8米,而陈女士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办公用房对其构成通风、采光、噪音影响达到需排除妨害的程度。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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