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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新生物制品的区域试验审批办事指南(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受理
办理地址: 幸福路42号福苑大厦七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l:00-5:00
办理时限: 十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在三十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对象:兽用新生物制品研制单位。 申办条件:按规定经过实验室试验、田间试验和中间试制等研究过程,取得完整数据,提出制造及检验规程草案,并定型生产工艺。
申办手续: 申报新生物制品区域实验,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报公函,包括新制品名称、研制单位、申报单位、申报资料目录. 2、新制品制造及检验规程草案。 3.新制品使用说明书. 4、质量标准起草说明。 5、新制品试验总结报告。 6、新制品田间试验总结(包括用户反映)和中间试制总结 7、区域试验方案.
办理程序:

  1、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十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由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对其中间试制的工艺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复核试验。
  3.符合规定的.由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批准其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区域试验。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和标准。无依据。
办理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30日农业部发布,1998年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发布),《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第2号令),《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1989年农业部第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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