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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7-13    作者:110网律师

辩 护 词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的规定,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于某某亲属姜某某的委托,指派高硕律师担任被告于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
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研究了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济阳检刑诉[2008]231号《起诉书》,查阅、复制了卷宗,会见被告并听取了其辩解意见,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庭审调查质证。通过以上程序,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但是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为此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量刑的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于某某具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1、关于本案件的起因,受害人聂某某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2003年7月2日晚上8点左右,因为于甲使用了被告人父亲六根还是五根木头,双方产生争议,于甲首先用拳头打了被告人脖子后面,被告人才还手,双方厮打起来,后来被人拉开,被告人就站在了一边。受害人聂某某突然过来抓住被告人于某某的头发,厮打被告人于某某,并且揪下了其一大绺头发,不得已,被告人于某某才与受害人聂某某互相厮打起来。因此受害人聂某某对于本案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2、受害人聂某某没有实施积极救治,她自己对于其眼睛重伤的结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2003年7月2日的济阳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中记载:“双方因经济争执,误了时间,已向患者讲明。CT不做,无法判断伤情及治疗方法及预后,时间过长,易伤眼,感染,由病人及双方当事人负责”。这就证明受害人聂某某没有实施积极救治,她自己对于其眼睛重伤的结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3、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其主观上应该是间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可以从轻量刑。
2003年7月2日晚上8点左右,天已经黑了,受害人聂某某突然抓住被告人于某某的头发,厮打被告人于某某,并且揪下了其一大绺头发,不得已,被告人于某某才与受害人聂某某互相厮打起来。受害人聂某某是被告人于某某的堂兄弟于甲的妻子,双方的亲属关系非常近,被告人于某某不会希望将受害人聂某某的眼睛打瞎,而只是在互相厮打的过程中,其手乱舞扎,放任了将受害人聂某某的眼睛打瞎这一结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上应该是间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可以从轻量刑。
4、对被告人于某某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被告人于某某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5、被告人于某某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
6、被告人于某某的主观恶性小。被告人于某某在事情发生后,与其父亲积极送病人到医院就诊,并且四处借钱,给受害人疗伤。由于当时其刚结婚,家庭条件非常贫困,当受害人提出要医疗费,给就不报警了时,由于医疗费的数额超出了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同时被告人也误认为是受害人在讹诈他,其就外出打工躲避了,其就根本没有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他没有逃避刑事处罚的故意。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但是被告人于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同时其家庭条件比较特殊,母亲患遗传神经病,父亲患心脏病、痴呆病,都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兄弟三人,两个光棍,与老人只有一处房子,被告人于某某的婚姻也是再婚,有两个嗷嗷待哺的孩子,其家庭条件非常贫困,被告人于某某是家庭的顶梁柱,如果他不能出去挣钱以养家糊口,那么他这个家庭就有可能解体!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于某某从轻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某某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硕

200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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