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址: | 上海肇嘉浜路800号1605室 |
办理时限: | 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三)其他规定条件 1、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2、注册会计师在成为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3、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4、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5、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6、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其注册会计师(包括股东)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
申办手续: |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一式两套提交下列材料(对按规定应交原件的,至少在其中的一套中提供原件):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申请。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人应当先到拟设立的事务所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具证明(即上述应交材料中的第(五)项),然后,连同准备好的其他申请材料一式两套提交至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