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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离婚有关的那些个法律问题(一)
发布日期:2012-07-13    作者:110网律师

——《结婚证》当领不当领?

吕淮波

男女之间两情相悦,情至婚随,大多会走到一起,结为夫妻,组建家庭。但热恋激情过后,面对平静、单调、枯燥,甚至是繁琐累赘的家庭生活,许多夫妻又会矛盾渐生,情去意冷,甚至感情破裂导致离异。这是两性之交过程中每天都在发生的正常现象。

结为夫妻时一个现实的问题无法回避,该不该去登记领取那个“红本本”?
(咋了,谈离婚何以要扯到结婚证?我要告诉你,因为领不领此证的许多法律后果,是在离异时才显现和为当事者面对的,你不妨听我慢慢道来。)

不论是在什么年代,也不论是那个阶层,总有不少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老公老婆”的名义共同生活。其中一部分人不领证是基于对爱情本质的认识,而非不了解不领证的法律后果。他们不领证是自觉的行为——“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而结婚证并不能维系爱情”——这就是他们经典的“同居宣言”。但其中相当一部分“老公老婆”们未领证,则是因为他们对如此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的无知,甚至是错知。他们的不领证是盲目的结果——“不领证同样是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同样会受到法律保护”——这就是他们最大的误判误识。

领不领取《结婚证》带来的法律后果大不一样——

未领证的“夫妻关系”早已不是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而是难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
领取了《结婚证》的男女之间是当然的夫妻关系,未领证的男女互为配偶在一起共同生活,也可以"夫妻"名义相处。但未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早就是不被法律认可并保护的“事实婚姻”,而是不为法律倡导,甚至是为法律所排斥,难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

是的,我国法律确有承认"事实婚姻"的规定,但那是有特定时段限制的。即在未领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如果他们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共同生活的,则按事实婚姻处理,并受到与领过证的婚姻同样的保护。如果男女未领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法律就不承认是事实婚姻,而以同居关系对待。这一规定具体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所以,1994年2月1日以后不领证的“夫妻关系”已不是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而是难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

未领证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取得的收入和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会依法律规定而成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我在另一篇文章(《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鉴别与纠误 》)中曾介绍过,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俩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不论哪一方取得的收入或者财产,法律都将此规定为是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平均分割。显然这样的规定对经济上不能独立或者处于弱势的一方是有利的。在现实的家庭关系中,女性整体上社会参与度较低,以及她们在婚后大多要生子育幼,致她们对家庭付出更多的经历,决定了她们往往在经济上处于不能独立或者弱势的地位,因此上述法律规定实际上是基于对婚姻关系中的女性一方的保护。然而在未领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中,这种对女方的保护就不复存在。在这种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男女两方各自取得的收入为各自所有,不能依法成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解除这种同居关系时,一方主张分割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和财产,通常不会为法院所支持。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同居关系中,一旦男女双方情断义绝,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在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因“家庭”生活的付出,而常处于经济上不能独立或者弱势的女性一方。因此,除非女方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而不计较离异时的财产分割,否则领证成婚对女性而言意义更大。

在双方不能协议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况下,一方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一旦一方认为双方的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就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对于这样的起诉法院必须受理,且除非能调解结案,否则必须根据开庭查明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的事实,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不论是准离还是不准离,作为约束双方的判决都规范的清楚明白,不致双方走出法庭后在社会中处于关系不明的尴尬状态。可是对于未领证的同居关系,法律规定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除,双方不能就解除同居关系协商一致的,一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解除,法院不予受理。这是因为法院不能以受理这样的起诉,而在客观上彰示是对这种关系的法律认可。
尽管法律规定同居关系的自行解除,既包括双方协议解除,也应包括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一方向其宣布解除并不再和其共同生活。但在以后一种方式解除同居关系时,不愿意解除同居关系的一方,往往不会认可对方的主张,而会与对方纠结着这种关系。此时,要求解除的一方不能像离婚诉讼中胜诉的原告那样,拿出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向外界说明双方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同样不同意解除的一方也不能向离婚诉讼中胜诉的被告那样,拿出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向外界说明双方仍是“夫妻”。由此往往致双方关系处于不明不白的尴尬境地,尤其是在同居双方已有孩子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样的不明不白很可能会给他们再次择偶带来困难。

最后还要指出的是:同居“夫妻”即使只生一个孩子,仍属违反计划生育法的婚外生育,应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

有情男女结为“夫妻”该不该领取《结婚证》,这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对由此带来的不同法律后果如何作出选择的问题,这就是我的结论。正在谈婚论嫁的你和她(他)又该作何选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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