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10月1日15时05分许,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的驾驶员张某驾驶皖M34036大型客车行驶至全椒县古河镇晋集村路段时,由于道路颠簸,造成乘坐该车的原告苏大妈受伤。苏大妈当天到全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L2椎体压缩性骨折、L5椎体滑脱,住院11天,于2011年10月12日出院。全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苏大妈无责任。被告汽运公司为皖M34036大型客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2012年1月16日,汽运公司支付苏大妈医疗费2714元。2012年2月8日,苏大妈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4385.68元。
该案经安徽省全椒县人民多次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苏大妈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9500元;苏大妈获得赔偿后,返还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给付的医疗费2714元。
评析:本案中苏大妈有多种方式和途径维权,属于请求权竞合,究竟采取何种方式来维权值得思考和斟酌。
维权方式一:苏大妈可以起诉汽车运输公司和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受伤为由请求事故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乘车人因车辆颠簸或急刹车造成受伤是符合这一定义的,此类事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本案中汽运公司为事故客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关键主要看交强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本案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表明保险公司对本车人员造成的伤害应该赔,而且是直接赔偿义务人。
维权方式二:苏大妈可以以汽车运输公司合同违约为由,起诉汽车运输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述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此,乘车者可以根据自己与汽车公司形成的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本案中,苏大妈乘坐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的车辆,双方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将苏大妈安全运送到约定的地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乘客苏大妈因客车行驶过程中颠簸而受伤,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也认定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的司机对事故付全责。因此,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方式三:苏大妈可以以汽车运输公司和事故客车驾驶员侵权为由提起人身伤害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因此,本案中苏大妈可以选择向负事故责任的汽车运输公司以及肇事司机索赔。
在法学理论上,把司法实践中这种可以选择交通事故理赔、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多种方式诉讼的情况,称为请求权竞合。《合同法》第122条对此类情形做了具体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分割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规定了因身体权受到分割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形式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原则有上对违约造成的损害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从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如果苏大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好提出侵权之诉。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权,都应在一审开庭前确定。
本案中,苏大妈选择了维权方式一。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作为车辆承运人,有将乘坐其车辆的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其驾驶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未尽谨慎的观察义务,在遇到路面不平的交通环境时,未及时采取减速、制动等合理措施,造成车辆颠簸苏大妈身体受伤,对此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事故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作者:司家宏
(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