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
区(县)级病残儿医学鉴定 1、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年龄满4岁或其母亲年龄已超过30周岁的,如要求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应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残儿病史资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赴实地核实,并进行家系调查。同意后,由本人填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和《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审批表》,并附病残儿近期母子合影照片四张。 3、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以及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将所有材料送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 4、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根据疾病情况,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申请人。 5、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对每一个病残儿医学鉴定后,参加鉴定的全体人员均应在《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上签名并加盖公章或专用章方能生效。 6、各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对无能力鉴定的疑难病例或病残儿家属对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不满意的病例均可申请作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 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 (1)凡申请作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由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完整病史及《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交上海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办公室。 (2)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在接到书面及其完整的病史资料后,应在两个月内通知病残儿家属进行全面而认真的医学鉴定工作,并以集体评议的形式写出书面鉴定意见。 (3)鉴定完毕后,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将结论答复原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 (4)进行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时,参加的有关专家不得少于三人。 鉴定后的审批 1、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次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其中一份由当地妇幼保健所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同意生育第二个孩子决定书》,其中一份由当地妇幼保健所存档。 2、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在鉴定完毕后,将结论意见写在《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诊断申请、审批表》上,一式2份(市级3份)提交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核批盖章,一份由病残儿医学鉴定组作病案资料保管,一份由计生委存档(市级鉴定的,第二份留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保管)。 3、同意生育第二胎的妇女怀孕后,应主动去当地妇幼保健所作孕期系统检查。根据孕妇病史及其以往生育病残儿等的有关资料,由妇幼保健所视情况安排其作产前诊断,对确诊其怀孕的胎儿有遗传性、先天性疾病的,应令其尽早终止妊娠。 其它 (1)各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应建立完整的病残儿病史档案。病史档案应包括《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病历卡、详细的病史及“体检记录、有关化验报告、辅助检查报告”等;智力低下病儿还应附上“智力测定报告”(若无原件,可用复印件替代)病案,资料统一由病残儿医学鉴定组负责收集整理和存档(以备查考)。 (2)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对病残儿所作的疾病诊断、医学鉴定结果等病案资料,由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保存。 (3)凡经区(县)核准生育第二胎出生后,区(县)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应将产妇第一胎病残儿的有关病史(复印件也可)转入当地妇幼保健所,由妇幼保健所对第二胎婴儿作系统观察和随访。 (4)凡经鉴定审批同意生育二胎的夫妇必须在取得生育指标后,方可怀孕、生育。未经批准而自行怀孕生育者,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