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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前双方送的礼物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与赵某通过婚介网认识并恋爱,期间王某分次共给赵某汇款10万元,其中有2万元注明为捐赠亲友,其余均未注明汇款用途。后赵某以未婚妻的身份与王某居住在一起,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因生活习惯存在巨大差异而产生分歧,协议分手因财产问题协商不通,王某将赵某诉至法院,称双方未登记结婚,赵某应返还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庭审中,赵某辩称王某给自己的10万元应属王某对自己的赠与,已经交付不能再要求返还,考虑到双方相处一场赵某自愿还给王某3万元。     分析: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认定王某与赵某在恋爱期间所给付的钱财及礼物的性质,是彩礼还是赠与?王某认为属于彩礼,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赵某应一律返还。而赵某认为是赠与,一旦交付就不能反悔,除非接受方同意。
    笔者认为恋爱期间所给付的钱财既不能一概而论都认定为彩礼,也不能当然地都认定为赠与,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彩礼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婚嫁风俗,起源于周礼,即“纳彩”,是古代婚姻缔结的第一步,即订婚时男方给女方送的钱财礼物。现时这种现象在我国仍然普遍存在。其所适用的法律主要为《婚姻法》,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为条件。”综上规定,彩礼原则上是应当返还的。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这里的“财产的权利转移”在《物权法》中有规定,动产权利的转移为动产交付之日,不动产为登记变更之日。赠与一旦在给付后,除非具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销,也不得返还。这里的“法定情形”包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因此,赠与原则上是不予返还的。
    本案中,王某与赵某通过婚介网认识,经过接触建立恋爱关系,后赵某以王某未婚妻的身份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了争议,这期间王某给付给赵某的大额钱财中的2万元明确表示赠与不应要求返还;其余部分如果王某经过媒人等以彩礼的性质送给赵某的可视为彩礼,否则不应一律视为彩礼,但王某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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