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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李宇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候,劳动者有权选择适用对其有利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也就是说,选择权在劳动者手里。
企业Hr在处理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关系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避免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企业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导致的最大问题就是,对规章制度的修改也不得不使适用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也就是说,任何修改都必须经过和单个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某个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的话,企业还必须按照原规章制度继续履行。
第二 ,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避免和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或不一致。由于在出现冲突时,劳动者有权选择适用在劳动者合同中约定的,对其有利的内容,因此,企业HR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冲突,从而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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