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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规章制度经“平等协商确定”程序无法达成一致,企业能最终决定吗?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李宇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4款第2条规定的“平等协商确定”主要是指程序上的要求,如果企业和职工或工会平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最后的决定权还在用人单位手里。如果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寻求救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 用哪个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经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若该规章制度的内容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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